东卫研析 | 从“美国老乡”涌入小红书看社交媒体平台的内容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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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TikTok, Inc. v. Garland, Att’y Gen.一案在美国最高法院展开辩论¹,据美国媒体推测²,多数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似乎更倾向于在2025年1月19日禁止TikTok,除非TikTok母公司字节跳动卖出其股份。

一石激起千层浪,短短几天时间内,国内社交媒体平台小红书忽然多出一群自称“TikTok Refugee”(TikTok难民)的外国用户,同时RedNote(小红书国际版)登顶各大应用市场下载排行³。

流量时代,注意力资源尤为稀缺。我们在羡慕小红书的同时,也会担忧:小红书能接下这“泼天的富贵”吗?

从第一批“TikTok难民”的人群画像来看,除去众多职业博主、网红外,更多是普通人的他们政治光谱上倾向于民主党。他们是通常会反感特朗普政策、对马斯克和扎克伯格主导的传统社交媒体不满的人群。在“学汉语”“猫猫税”“赛博对账”的热情过后,如何接好这“泼天的富贵”,如何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的同时应对文化观念 、教育背景、政治倾向等问题上有较大差异的新用户群体带来的新问题,是作为中国社交媒体平台的运营者不得不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此外,小红书此次意外“破圈”,势必引起多方关注,很难杜绝一段时间以后出现一些“特别用心”的人士运用“网络水军”借机搞“谣言”“认知战”。

因此,新形势下的社交媒体平台内容规制问题又重新回到视野中。在充分利用平台算法与消息推荐技术的前提下,如何协调监管层可能的意见与平台的内容生态治理?如何平衡国内用户与新增国外用户的用户体验?如何在不讲中国的故事的时候讲好中国故事?这三个问题从低难度到中等难度到高难度,而回答这三个问题的过程,也是争夺国际“话语权”“主导权”的过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争取到了“话语权”和“主导权”,未来的竞争与合作中才有“话语权”和“主导权”。

01
关于内容规制的理论反思

一个国际化的社交媒体由于其涉及作为他国国民的用户以及他国国民所属之政府当局,一个较为宽泛的且适合较多用户的,并且满足他国政府当局目前和可以预见未来监管口径的内容规制理论就非常必要了。

当前,有关社交媒体内容规制的基本理论是“个人-平台-政府”三元规制结构⁴,主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承认互联网时代的公众言论通常基于“平台”而非“公众场合”,而这些“平台”对于信息传播的影响力如此巨大,以至于在网络信息活动中充当了“守门员”(gatekeeper)的角色⁵。因为这些“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内容审核-争议解决”的路径行使了类似于政府的职能⁶,提供了用户自治与政府管控之间的过渡性解决方案。

但是这样的理论存在的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平台算法的地位问题。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平台算法被认为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一部分,是属于企业的宝贵知识产权⁷,然而,算法的自动化决策并不是完美的天使,而是会造成算法操纵、算法歧视、算法错误、算法标签和算法规划等类型化侵害的脆弱和可被操纵的人造物⁸。同时,算法因为其表面上的工具外观,往往被粗糙的归入平台治理的范围中,从而忽视了算法本身逐渐膨胀为一种独立于平台本身的“技术权力”⁹,而算法本身的难以理解和不透明更加强化了算法的重要地位。

因此,一个更加符合当前内容规制的理论框架应该是“个人-平台-算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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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社交媒体内容规制的规范现状

我国社交媒体内容规制规则有鲜明的结果监管特征,以下是部分国内社交媒体内容规制规范:

根据以上信息不难发现,我们国家对社交媒体平台设立了较为沉重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通常是行政责任。问题在于,由于规范文本的模糊性,导致相应规则可能存在多样化的解释方案,使得平台方陷入这样的困境:如果要优先保障用户体验,那么就会承担对相关规范与主管机关理解不一致而承担不利行政责任的风险;若以避免承担不利行政责任为优先,则平台方会进一步紧缩内容规制口径,难以避免会造成用户体验下降的问题。

而这个困境,在广大“美国老乡”涌入国内小红书平台的当下显得尤为瞩目。因为并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文化观念 、教育背景、政治倾向,而这些新增海外用户所习惯的内容规制口径在某些问题上与国内并不一致。

出于便于读者理解以及其他方面的考量,我们可以设想以下的场景来理解平台方此时的困境:譬如声援巴勒斯坦的内容在我国社交平台上通常不被认为需要额外规制,但是对于其他海外用户而言,就有可能存在“反犹主义”的风险。这样的例子反之亦然,就不赘述了。对于此等因为“突如其来国际化”产生的新问题,在这个能争取“话语权”与“主导权”但转瞬即逝机会窗口,考验着社交媒体平台的运营者,也同样考验着监管层的能力与决心。

所以当前以小红书为代表的社交媒体内容规制目前存在两个问题:



 1.如何协调监管意见和平台内容生态治理?

 2.如何平衡国内用户和新增海外用户的用户体验?



03
可能的规制路径
在北京时间2025年1月15日上午8点32分,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播出了时长1分46秒名为《大量美国网友入驻小红书 自称“TikTok难民”》的新闻,并将此事件的原因归纳为(美国网友)“此举旨在抗议美政府TikTok政策并广交中国朋友”,美国政府的做法“充满谎言并且散布仇恨”。这条新闻似乎反映了央视对于此事件的积极态度:有朋自远方来,不亦说乎。结合这样的背景,似乎就能给出第一个问题的前一半回答:

此事件是一个极为难得的机会窗口,央视已经表达了相对正面的态度,对于协调监管意见来说,社交媒体平台应当与监管层保持积极的互动,寻求来自监管方面的支持,主动对齐监管口径。


而后一半的回答,要回到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本身。观察社交媒体平台内容治理规范,我国以“平台严格责任”为特点,美国以“平台高度豁免”为特点,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还有欧盟的“国家监管-公众倡议”模式,而我国不仅在规制模式上与欧盟相近,且在平台分类分级方面也有诸多共通之处¹⁰。

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以下简称DSA)在2024年2月17日全平台施行,而此次小红书事件可以从该法案中参考关于算法和算法透明度的规则,以完善平台内容生态治理本身:


●超大型在线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VLOPs)需评估算法设计和功能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包括非法内容的传播、对基本权利的影响以及对公共卫生的影响等等¹¹;


● 适格的研究人员可以要求超大型在线平台和非常大提供数据访问权限,且根据本条例的目的,可能包括以支持公共利益使命为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研究的民间社会组织¹²;


● 平台应在其合同条款中包含有关其对服务接收者提供的信息所施加的任何限制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用于内容审核的任何政策、程序、措施和工具的信息,包括算法决策和人工审核,以及其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程序规则,并以以清晰、简明、易懂、用户友好且无歧义的语言表述¹³;


● 超大型在线平台应勤勉地识别、分析和评估其服务设计或功能及其相关系统(包括算法系统)或服务使用在欧盟内引发的任何系统性风险¹⁴;


● 超大型在线平台应根据识别的具体系统性风险,采取合理、适当且有效的缓解措施,并特别考虑这些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影响:(d) 测试并调整其算法系统,包括其推荐系统¹⁵;


● 超大型在线平台应在数字服务协调员(Digital Services Coordinator)或欧盟委员会(the Commission)的合理请求下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数据,以便监测和评估是否符合本法规,并在其合理请求下解释其算法系统(包括推荐系统)的设计、逻辑、功能和测试¹⁶;


● 欧盟委员会可以在相关超大型在线平台相关场所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对其组织、运作、IT系统、算法、数据处理和商业实践的访问和解释,并记录¹⁷;


●此外,欧盟还成立了数据服务法案透明度专门数据库:https://transparency.dsa.ec.europa.eu。



基于此,我们可以参照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案》的相关规定,建立一个平台与算法平行的开放透明机制,一方面满足用更为完善的平台内容生态治理对监管层予以回应;另一方面,通过与欧盟要求相似的内部合规治理要求,让我们的社交媒体平台进一步“国际化”,从机制上保证国内用户和新增海外用户的用户体验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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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或许可行的规制路径是:

01

建立起系统性风险评估机制,包括算法系统、推荐系统和广告系统的潜在风险等内容。并做好相应的风险识别、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算法调整;

02

合同条款以清晰、简明、易懂、用户友好且无歧义的语言表述,说明包括审核政策、程序、措施、算法决策和人工审核以及内部投诉处理系统的程序规则;

03

在保护个人数据、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的前提下,向部分适格的研究人员开放适度的访问权限。

笔者真诚的相信,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的当下,我们能够积极主动把握住机会窗口,争取到足够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rgument_transcripts/2024/24-656_1an2.pdf,2025年1月15日访问
2 https://edition.cnn.com/2025/01/10/politics/takeaways-tiktok-supreme-court/index.html;https://apnews.com/article/tiktok-ban-supreme-court-what-to-know-b1d59e7bb1c16fc96498cf8f555ea1f5;https://www.cbsnews.com/live-updates/tiktok-ban-supreme-court-arguments,2025年1月15日访问
3 https://user.guancha.cn/main/content?id=1365144,2025年1月15日访问
4 参见,张文祥、杨林、陈力双:《网络信息内容规制的平台权责边界》,《新闻记者》,2023年第6
5 See Muhammad Zain Ul Noorani, Usman Shafique Satti, Role of Gatekeepers in Social Medi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cientific & Engineering Research Volume 13, 4 (2022)
6 See Rebecca Tushnet, Content Moderation in an Age of Extremes, 10(1) Case Western Reserve 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and Internet 14 (2019).
7 See Frank Pasquale, The Black Box Society: The Secret Algorithms that Control Money and Informa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 10.
8 王莹,《算法侵害类型化研究与法律应对——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点的算法规制扩展构想》,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
9 参见,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法商研究》, 2019年第4.
10 参见,曹然,《从“规制”到“元规制”:社交平台用户生成内容治理的范式转型》,《苏州大学学报》,2024年第3
11 Digital Services Act,鉴于条款,第(79)段,第(80)段
12 Digital Services Act,鉴于条款,第(97)段
13 Digital Services Act,第14条第1
14 Digital Services Act,第34条第1
15 Digital Services Act,第34条第1款第(d)项
16 Digital Services Act,第40条第1款,第3
17 Digital Services Act,第69条第1款第(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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