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析 | 新型侵财类犯罪要件解析及实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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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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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方面来说: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受到损失是入罪的基础文字规定。但新型网络诈骗对以上四要件的认定也逐步形成了固有模式。

例如《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就细化规定了其中一些具体的入罪情节:“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从立法及法理角度的分析,一定量“发送、拨打”的行为就已经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了,即使是主观意识更多的在于获取固定报酬的犯罪链条中最底层的接线人员也构成犯罪,以小见大的说,在其他模式的新型诈骗犯罪里仍如此,仅为标准不一。除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外,欺骗行为的认定相对来说就都是新瓶装旧酒而已。刷单、上下分、电子货币买卖等,重点就在于“非法占有”或“明知”。至于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遭受损失,属于产生的犯罪后果和客观事实,在认定上不存在变通。

2、实务理解

综上所述,新型诈骗手段的精细化、复杂化,对律师办理本类刑事案件在业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根据具体手段、模式去针对性检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成为重要课题。因此,在会见、阅卷工作中将直接寻找无罪、轻罪证据和细节放在首位的做法较为片面和狭隘,已经不适应当前犯罪手段发展的现状。将充分了解犯罪过程、组织架构、类案判例、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前置,才能有针对性的去挖掘空间和余地,再根据了解到的空间与余地面向案件证据一一对齐空间、余地的高低大小,这应是比较科学的一种工作流程标准。另外,诈骗罪不能只关注诈骗本身还需要对其下游的帮信、掩隐、侵公都有足够的了解,才能够利用接案之初获取到的有限信息形成故事梗概、构建系统背景,并以此作出对案情比较精确的初步判断。


二、新型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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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要件解析

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的方面来说:非法占有目的、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盗窃罪。与新型网络诈骗一样,新型盗窃对以上四要件的认定也逐步形成了固有模式,也存在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详情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不做赘述。

但与新型诈骗不同的是,相较传统盗窃,新型盗窃手段和模式更加难以理解却又相对单一。新型盗窃需要极为强大的技术条件做支撑,常利用木马病毒、脚本程序侵害被害人的虚拟财产,各种虚假广告、链接、图片、通知或其他技术手段等都可以成为载体。

笔者愚见,新型盗窃和新型诈骗存在微弱的竞合关系,但此种竞合关系却可以耦合两罪间的一些办案方式。根本上,利用广告、链接、图片、通知的形式实施的网络盗窃,也是采取“欺诈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具体举例而言,被害人收到了一条虚构的、编造的商场打折“广告”链接,信以为真而在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中点开,变相帮助完成了木马病毒的接入,只是后续没有进一步的基于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是盗窃行为人自行完成了财产转移占有的操作而已。

2、实务理解

新型盗窃和传统盗窃在实务操作中的侦查标准、量刑标准都是不太相同的。具体的法理背景和现实考量是,传统盗窃大多是接触性盗窃,至少盗窃的是处于被害人管控范围内物品、财务,因此就避免不了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的与被害者间产生接触,而只要产生接触,除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受损,还会潜在的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威胁,典型情况如“盗窃转化型抢劫”。在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前提下,传统盗窃具体的入罪要件要求相较新型盗窃反而更高,在涉案金额对等的情况下,量刑也相较新型盗窃来说反而更重。

因此,除去“新型”二字对律师办案更高的要求外,牢牢把握新旧盗窃的度量衡工作便更应前置。而两罪在办案方式中部分耦合,就在于办理新型盗窃,将前文所述工作前置后,后续的工作流程标准便与办理新型诈骗不谋而合了。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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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彭莉

审核 | 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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