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析 | 专业执行律师应当具备的三个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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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执成”律师团队自2019年成立以来,专注强制执行领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强制执行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执行”经验。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执成”律师团队心目中一名优秀的专业执行律师,应当具备的三个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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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言曾说“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站着不动,永远是观众”。的确,与诉讼律师相比,执行律师最大的不同之处或许就在于讲究做事的效率和完成度,更加追求“完成大于完美”。

然而可惜的是,我们从小就被教育要追求满分,追求完美。我们考试考了80分,老师和家长一定会要求我们将做错了的20分找出来反复练习,直至全部做对拿到满分为止。正是这种追求完美、追究圆满的心态,如今成了我们大部分人拖延和懒惰的借口。

在执行领域,如果我们还像办理诉讼案件一样,事事追求全面、准确、完整,追求“头未梳成不许看”,则将错失很多良机。执行工作,说复杂很复杂,复杂到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喊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可说简单也很简单,简单到可以归结为四个字:查人找物。

哪怕我们不是专业的执行案件律师,也耳濡目染,知道执行案件就是找财产线索。或者再准确一点,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以,办理执行案件其实可以分解为:1、最大范围地查找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2、核实是否可供执行。

如果说第一步“最大范围地找财产”可以用人海战术,可以堆人力来解决的话,那第二步“核实是否可供执行”则需要代理律师“八面玲珑,左右逢源”的技巧,协调处理好本案与其他债权人、其他法院、其他单位的关系。

当被执行人可能面临多个执行案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案件的债务时,通常按照查封冻结的先后顺序执行。那么,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先查封,才称得上找到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专业律师不仅要有敏锐的视觉,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还要有雷厉风行的行事能力,第一时间验证、提交给法院申请查封保全,以便将来能够第一顺位受偿。

所以说,执行律师对于事项“完成”的追求,是大于对“完美”的追求的。干净利落,雷厉风行的作风,是优秀执行律师必备的第一个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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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久了,一般都会锻炼出这样一种能力:你去看一个法官,看他的言行举止,看他的面相,感受他的气场,一般都能轻易辨别出他是执行法官还是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一般多几分江湖气,少几分书生气。说话似乎也总是声音高那么几分贝,还带着烟熏嗓。的确,执行法官需要面对的主要是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通常较为狡猾,且经常放狠话,如果执行法官自身底气不足,那么执行工作将无法有效开展。因此,常年累月在执行一线与各色各样的被执行人斗智斗勇,自然造就了执行法官特有的气质。但也正是这份特有的气质,让我们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在和执行法官沟通时,总是显得有些怯生生,显得唯唯诺诺,不自觉地望而却步。本来一些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的执行措施,如果遇到执行法官含糊其词,以一种不耐烦的语气、表情明示或者暗示拒绝,年轻的执行律师很容易自已先犯了嘀咕,打了退堂鼓,以至于执行工作迟滞不前。久而久之,闻执行案件而色变。实际上,执行法官拒绝我们的原因有很多种。既有案多人少的矛盾,又有事务性工作较多分身乏术的无奈,还有事项复杂,需要上报领导决策,而他自己因诸事繁多,事项需要外部单位协助,而外部单位又不能较好地协助等情形,最终导致拒绝。但是,这可不是我们作为律师放弃坚持的理由。其次我们要将法律依据紧紧握在手上,与法官不卑不亢地据理力争,坚定立场,坚持底线,不达目的不罢休。毕竟,对于一项法律规定,如果在审判阶段,我们和法官的理解不同,我们或许很难说服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审判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权决定如何处理。但在执行阶段,我们能找出的规定一般都是指令性的,或者要求性的,不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与执行法官据理力争不仅是我们律师代理工作的基本要求,还是我们在日益激烈的执业环境下胜出的关键。实际上,当我们能不折不扣地把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做到位时,我们已经超越了80%的律师。因此,我们认为,敢于据理力争,是强制执行专业律师的第二个必备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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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措施手段,我们需要据理力争外,对于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措施,则需要我们锲而不舍地去争取。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的,如果我们通过公司的经营规模、成立时间等判断股东极大可能存在抽逃出资,那么为了验证这一猜测,我们需要向执行法官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以查验公司交易流水。

对于此等律师调查令,执行法官可能并不大愿意开具。个中缘由,既有保护被执行人商业隐私,交易秘密的要求,也有执行法官担心开具调查令后,自己的工作“绵绵无绝期”(本来可以终本结案的,现在好了,开了一份调查令,后续要处理追加事宜,要执行新的被执行人等等,由此增加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个别执行法官对于律师调查令天然地有排斥心理,本能地会予以拒绝。当然,这里仅指个别,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官还是态度友好,积极主动的。但作为执行律师,我们也必须要思考,当我们被拒绝时,我们该如何处理?

其实,关于律师调查令,法律层面并无统一规定,多是各地高院或中院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规定。且这些规定多采用“可以”、“审查予以准予”等赋予执行法官自由裁量的词汇。于执行法官而言,我可以开具调查令,也可以不开具调查令。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是一种结案方式的情况下,显然不开具律师调查令要比开具轻松得多。于律师而言,在被拒绝开具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据理力争”。

这时,就需要我们发挥锲而不舍的精神,耐心地与执行法官进行沟通、解释为何此份调查令对本执行案件的推进如此重要。此时主打的是一个真诚与坚持。毕竟,很多事情,总是需要磨来磨去,一直磨到最后大家都没脾气了,事情也就解决了。所以,对于无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事项,我们需要锲而不舍的精神,从法、理、情等多个角度,多个场合、多个时间与法官进行多次沟通。唯有如此,才能争取到最好的执行效果。

这份“锲而不舍”的精神,才是决定我们能否在执行领域中脱颖而出的关键。也是执行专业律师最难能可贵的品质。

总之,对于执行专业律师而言,做事雷厉风行、干净利落是基本要求,有了它,我们才可以称得上是合格的执行律师。而据理力争则是职责所在,具备了该项品质才能够称得上是称职的执行专业律师。如果我们同时具备了“锲而不舍”的精神,那我们距离成为优秀的执行专业律师,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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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彭莉
审核 | 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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