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研析 | 句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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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益相关人保护合并、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规则调整
2024年12月27日晚,证监会发布《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就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配套制度规集中“打包”修改、废止,共涉及打包修订规章21件,规范性文件66件,以及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件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比较现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现行《指引》),《修订草案》就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等修订内容固然值得留意,但是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的修订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修订草案》承接《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删除了现行《指引》中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并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一章中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节,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相比监事会更为专业,摆脱了过去监事会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权重叠问题,并且能够更有效强化对公司管理人的内部监督,减少内部人控制风险,更好的维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修订草案》在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一章中新增独立董事一节,吸取了过去关于独立董事沦为“橡皮图章”的经验教训,以证监会2023年8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4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为依据,突出了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角色定位,强化了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的监督义务,规范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职责、任职条件、特别职权等内容,完善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增强了公司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将现行《指引》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规定从两条共101字充实为六条共455字,要求公司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强调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多项上市公司对内部监督的要求,同时可能会涉及到当前5381家上市公司内部依据该《修订草案》的重大人事变更,尤其是对于众多国有资金上市公司而言,相关人事调整流程更为复杂,所需时间更为冗长。因此,证监会同期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为相关人事调整,特别是上市公司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调整,设立了于2026年1月1日前万诚的过渡期,并要求在内部监督人事调整过渡阶段仍遵守关于监事会或监事的规定。承接《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内容,对现行《指引》中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职权、更换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进一步规定,即便是上市公司,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订草案》要求其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是勤勉义务的具体化;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忠实义务的具体化;且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执行职务承担责任的要求不因离任而免除,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制度。同时,在《修订草案》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一章中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一节,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之外,可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规定了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等内容。在《修订草案》中,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一章中新增专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强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具体化为:不得滥用控制权、履行承诺、信息披露、禁止资金占用、禁止违规担保、防范内幕交易、公平交易、维护公司独立性、遵从法律法规等内容,同时对于其质押股票与转让股份做出了限制。《修订草案》吸收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独立董事主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利”的进步成果,新增了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可以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特别职权等内容。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查阅权与提案权非常重要。《修订草案》承接《公司法》修改,赋予了一定条件下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且有权复制相关材料。在提案权方面,《修订草案》同步了《公司法》修订内容,将股东的临时提案的提案权从3%降低为1%,同时,还为中小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包括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等。类别股概念与普通股相对,是指公司在股权设置中有别于普通股种类与权利的股份,通常类型有优先股、劣后股、特别表决权股、限制转让股等等。明确类别股规则对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相关人尤为重要。《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要求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修订草案》要求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而言,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是必然的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员工持股计划激励规范是在《修订草案》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禁止及其例外规则中,对于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作出的财务资助他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行为,除员工持股计划外,均禁止;且对于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及程序设定限制。对于公司合并,《修订草案》规定上市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而不经股东会。《修订草案》明确,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通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同时,对于已经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以及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仍有亏损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是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除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优先认购权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在解散和清算一节中,《修订草案》明确股东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是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于怠于履行清算职责所生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制定的破产管理人。与《公司法》等修订同步表述调整,比如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相关表述,“三证合一”后调整“公司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股票质押权”调整为“股权质权”等表述。部分表述优化,比如“或”调整为“或者”,“批/核准”调整为“批准/核准”,“半数以上”调整为“过半数”,“股东”概念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提出辞职”调整为“辞任”等等。
为了方便更好的了解本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内容,特制作下表,以飨读者。(高亮部分为增加或修改的内容,红字删除线部分为删除的内容,下划线部分为移动的内容,加黑部分为值得注意的内容)






